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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季度普法宣傳 ——《票據法》
發布時間:2024-11-15     作者:     瀏覽量: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票據作為支付方式之一,包含匯票、本票和支票這幾種類型。其中匯票依據出票人的不同,可進一步劃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從名稱就可以看出,銀行匯票是由銀行開具的,而商業匯票則是由非銀行類單位開出的票據。

近些年,公司應收賬款增多,收到商業承兌匯票的頻率也相應升高。商業承兌匯票由商業單位開具,其以承兌人的信用作保障,到期時持票人可要求承兌人(也就是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款。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商業銀行之外的付款主體,大多是企業法人,這種匯票存在較大風險,可能出現無法承兌的狀況。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現針對商業承兌匯票總結以下幾點內容:

一、企業接收了商業承兌匯票后,會存在那些風險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風險可大體總結三點:承兌人到期不兌付、超期提示承兌、逾期提示付款

第一,承兌人到期不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若作為承兌人的企業破產倒閉或者沒有足夠的現金,那么該承兌匯票將無法獲得實際支付,持票人的票據利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第二,匯票超期提示承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三,匯票逾期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果逾期提示付款,雖經作出說明,在票據時效內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直接導致可行使票據權利對象的范圍縮小。

、企業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后,需要進行哪些防范和應對

1、若發生票據喪失事宜,及時進行權利救濟

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采取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或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來進行救濟。

2、無法承兌時積極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對于匯票承兌過程中發生的到期無法付款、被拒絕承兌等問題,持票人可以依據此條規定,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3、按要求及時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及時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匯票票據權利消滅的時間,具體為: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即消滅,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消滅;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行使消滅。據此,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在確實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可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通過訴訟等途徑,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主張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區別有哪些?

承兌人不同,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是由企業承兌。銀行信用等級高,所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安全性更高。

付款風險不同,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會按照票面上的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付款風險較低。商業承兌匯票依賴企業的信用,若開票企業財務出現問題,可能無法按時足額付款,風險相對較高。

票據貼現率不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通常低于商業承兌匯票。因為銀行承兌匯票信用好,銀行愿意以較低利率貼現,而商業承兌匯票風險高,貼現利率就會高些。

、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是什么?

1、信用度高:由銀行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把企業間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付款有承兌銀行和購貨人的雙重保障,持票人無法收到付款的可能性極小

2、承兌性強:銀行作為承兌人,承擔著到期付款的主要責任,實際上是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從而提供的一種信用支持,其承兌性強,保障了持票人的權益

3、流通性強: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給他人,也能夠申請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或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有利于票據的快速流轉和資金的靈活調配。

4、融資功能:對于企業來說,將資金以保證金形式存在銀行,使用承兌匯票支付貨款,可獲得定期存款利息收益,還能從承兌銀行獲得成本較低的資金,滿足融資需求,持票人也可通過貼現提前獲取資金

綜上所述,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為了減少風險,盡量不要去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尤其是對那些經營狀況不穩定、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所開具的匯票,更要堅決拒絕。若因業務往來難以避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要對出票企業進行全面且深入的調查評估,例如查看企業的財務報表、經營業績、市場口碑等,以此衡量其兌付能力,以應對潛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