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系列宣傳之二 債券發行人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
發布時間:2024-11-21     作者:     瀏覽量:108
【關鍵詞】
債券發行人 欺詐發行 信息披露違法
【案情簡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間,某債券發行人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存在欺詐發行,所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該債券發行人還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等行為。
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依法對該債券發行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41.75億元,對該債券發行人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對另外5名責任人給予警告,分別并處以2500萬元、900萬元、750萬元、280萬元、20萬元的罰款,其中3人還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對1名責任人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案例警示】
交易所債券市場作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增進融資效率、強化市場約束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債券發行人在享受融資便利的同時,應當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和投資者保護意識。證監會依法對某債券發行人欺詐發行債券行為按照其所募集資金的20%進行處罰,對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以頂格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市場禁入,是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以來的最嚴尺度,依法從重從嚴懲處財務造假。各發行人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依法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